在上述价值学说的基础上,桑塔亚那对审美判断作出了进一步的分析与界定。(1)“美是一种价值”,它不是对对象或关系的感知或认识,而“是一种感情,是我们的意志力和欣赏力的一种感动”,是对对象一种快与不快的态度或情感。(2)审美价值是积极的,是对善的感觉,是一种快乐的情感。(3)这种快感“不是事物的功利作用,而是对事物的直觉”,“是一种内在的积极价值”,它满足人的“自然功能”,即“满足我们心灵的一些基本需要或能力”。[7](4)快感又可分为“生理的或肉体的快乐”与“审美的快乐”两种,前者是低级快乐,只涉及身体某部分或器官的快感;后者是高级的快乐,主体的器官“必须不融入我们的注意,而直接把注意引向外在的事物”,使心灵“幻想自己能自由自在地遨游全世界”。[8]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出肉体的感官快乐,后者则是指向外物的、客观化了快乐,是对心灵较高需要的满足。生理快感“是及时地同知觉分离的”,所以“就被认为是事物的作用,而不是事物的属性”,即是事物刺激作用的结果;而审美快感则同知觉难以分离,即“当感知的过程本身是愉快的时候;当感觉因素联合起来投射到物上并产生出此事物的形式和本质的概念的时候,当这种知性作用自然而然是愉快的时候;那时我们的快感就与此事物密切地结合起来了,同它的特性和组织也分不开了,而这种主观根源也就同知觉的客观根源一样了”[9]。这时的快感已客观化为事物的一种属性了。这就是美,也就是美感,它同执着于主体器官快乐而不客观化、因而与事物性质相分离的快感即生理快感的区别就在于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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